(2016)皖060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638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吴某乙,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及法定代理人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建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