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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638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吴某乙,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及法定代理人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建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