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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辖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伟杰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伟杰,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辖终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杰。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人民路76号。负责人曹春富。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伟杰,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冶金河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长垣县,本案与第四冶金河南分公司无关,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第四冶金河南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县,故长垣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该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第四冶金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曹春富在邹平项目部与李伟杰签订劳务合同书时曾以邹平项目部委托人或者负责人身份签章,本案是否与第四冶金河南分公司相关、第四冶金河南分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需经实体审理确定,不属于管辖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原告李伟杰从程序上将第四冶金河南分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