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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刚、赵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赵素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635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毅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李刚,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北二胡同**号。被告赵素英,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刚、赵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建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