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景文,修云和,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文,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云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813号原告:王景文,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22×××.被告: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周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修云和,现住扶余市.原告王景文与被告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凤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景文、被告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周凯、被告修云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王景文诉称:二被告于2015年从我处赊购珍珠岩、苯板等材料,总计欠我人民币225228元,被告修云和于2015年10月30日为我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6年元旦前付款。现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付。请求二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225228元及利息。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乾安县阳关花园小区工程建筑方温龙飞是挂靠我公司资质建设的。我公司有责任。我公司抓紧协调王景文与温龙飞间材料款拖欠问题。被告修云和辩称:乾安县阳关花园小区工程建筑方是温龙飞。温龙飞将建设工程承包给霍荣才,我是霍荣才方工长,我收王景文的珍珠岩、苯板等材料,是我给王景文出具的欠据,但不欠王景文225228元,尚欠人民币205228元。我不同意给付欠款利息。经审理查明: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乾安县阳关花园小区工程。工程建设期间赊购王景文珍珠岩、苯板等材料人民币225228元,由当时工长修云和给王景文出具欠据一枚。口头约定2016年元旦前给付,2016年春节前给付人民币20000元,尚欠人民币205228元至今未给付。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给付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乾安县阳关花园小区工程,赊购王景文珍珠岩、苯板等材料由当时工长修云和出具欠据,原被告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成立。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给付材料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因王景文持有的欠据上未有利息的约定,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故王景文关于请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以支持。修云和为王景文出具欠据是为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故修云和不是本案的义务承担者。王景文的债权请求权合法应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爱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若干意见》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给付原告王景文欠款人民币205228元。诉讼费人民币2340元由被告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