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广艺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黄柔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广艺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黄柔兰,骆浩深,蔡志博,周天波,刘树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1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吴锦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广艺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黄柔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柔兰,女,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刘涛,系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浩深,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17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志博,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身份证号码:×××301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天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身份证号码:×××025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树桂,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2718。被上诉人骆浩深、蔡志博、周天波、刘树桂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修霖,系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骆浩深、蔡志博、周天波、刘树桂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汉荣,系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东莞市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广艺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黄柔兰、骆浩深、蔡志博、周天波、刘树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寮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向上诉人东莞市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22.2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