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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道杰、马万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道杰,马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财保15号申请人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莫愁大道47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全,董事长。被申请人王道杰被申请人马万英申请人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道杰、马万英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道杰、马万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的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供150万元存款作为担保。如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自愿接受法院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道杰、马万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的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个月。二、对申请人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1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个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明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