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郭相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永,郭相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刑初字第188号自诉人李德永,居民。诉讼代理人闫绍付,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相传,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辩护人贾广明、张新,山东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李德永以被告人郭相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已与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德永撤诉。审 判 长 满建农审 判 员 XX涛人民陪审员 张明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