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和被执行人许军、陈榕、杨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许军,陈榕,杨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住所地景洪市宣慰大道***号。负责人江崇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许军,住景洪市。被执行人陈榕,住景洪市。被执行人杨淑琴,云南省普洱市人,住景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和被执行人许军、陈榕、杨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4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和被执行人许军、陈榕、杨淑琴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先付2000元执行款,剩余部分分期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9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