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1181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史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史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