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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1181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史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史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