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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汪彬彬与刘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彬彬,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425号申请执行人:汪彬彬,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刘兵,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公司经理,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彬彬与被执行人刘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每月支付部分钱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