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汪彬彬与刘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彬彬,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425号申请执行人:汪彬彬,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刘兵,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公司经理,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彬彬与被执行人刘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每月支付部分钱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