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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谈某与陶某、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陶某,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4民初第211号原告:谈某,1983年1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仲钧,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储某某,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江。原告谈某与被告陶某、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丁贝贝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某委托代理人朱仲钧、被告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谈某诉称:自2013年起,陶某开始向其借款,期间偿还过部分利息,2015年10月21日,双方经结算,陶某仍下欠谈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15700元,并于当日向谈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下余欠款在2015年11月15日前全部还清。储某某作为其担保人在该份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担保,欠款到期后,陶某未按约履行其还款义务,致谈某起诉来院。谈某为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2015年10月21日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2015年10月21日双方经结算,陶某下欠谈某借款165700元,其中本金150000元,储某某是担保人。陶某辩称,欠款165700元是事实,同意偿还,但2015年11月份,已偿还本金20000元现在仍下欠本息合计145700元。陶某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本院对谈某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起,陶某因做生意需要向谈某借款,2013年12月7日陶某向谈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整,约定2014年3月30日一次性还清,月利率为2%,2014年12月20日向谈某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月利率为2%,承诺于2015年元月19日一次性还清。期间陶某按月支付利息但未偿还本金,自2015年5月起,陶某未能按约支付欠款利息。2015年10月21日,经双方结算,陶某仍下欠谈某欠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5700元,并于当日向谈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该笔欠款于2015年10月30日偿还50000元,余款于2015年11月15日还清,逾期未能还款愿意承担每日2%的违约金,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储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份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担保。欠款到期后,陶某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致谈某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谈某与陶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储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份还款承诺上签名,故陶某、储某某应当连带偿还谈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对于陶某辩称已还款20000元,因陶某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对于逾期还款利息,因双方在该份还款承诺书上未明确约定,仅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诉请的逾期还款利率,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对于上期借款结算利息15700元,因未超过年利率24%,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故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某偿还原告谈某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100000元自2015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陶某偿还原告谈某上期结算利息157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储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1807元,由被告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贝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