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宋佳凌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佳凌,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1071号原告宋佳凌。委托代理人王文琪,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佳凌诉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佳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佳凌对被告王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佳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宋佳凌负担。审 判 长 王雅茹代理审判员 黄星会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玉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