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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英与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578号原告刘英,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庆云山路鸟树下。法定代表人陈子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与被告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英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