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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733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本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