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733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本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