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廖建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461号罪犯廖建华,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衡中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1年6月28日交付执行。2014年4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廖建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建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廖建华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