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郭浩宇申请执行汪晓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024执105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浩宇,汪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郭浩宇。被执行人汪晓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郭浩宇申请执行汪晓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晓梅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晓梅的价值2.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