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良平与安徽省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平,安徽省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1181号原告:王良平。被告:安徽省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北路139号海棠花园商业用房30-31号。法定代表人:彭守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瑾,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洁,金宇公司法务人员。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城河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礼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全胜。委托代理人:沈远翠。本院受理原告王良平与被告安徽省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良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良平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书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