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玉萍、张晖、张华、张东与宋积喜、卢菊香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萍,张晖,张华,张东,宋积喜,卢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萍,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晖,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华,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张东,浙江省宁波市居民。被执行人宋积喜,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卢菊香,山丹县居民。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宋积喜、卢菊香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积喜、卢菊香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亚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