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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玉萍、张晖、张华、张东与宋积喜、卢菊香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萍,张晖,张华,张东,宋积喜,卢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萍,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晖,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华,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张东,浙江省宁波市居民。被执行人宋积喜,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卢菊香,山丹县居民。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宋积喜、卢菊香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积喜、卢菊香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亚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