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秀云、武秀陈等与温士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武秀陈,温士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201号原告张秀云,女,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武秀陈,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张秀云之夫。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士英(又名温金),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子杰,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云、武秀陈诉被告温士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云、武秀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士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云、武秀陈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云、武秀陈撤回对被告温士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秀云、武秀陈负担。审 判 长 陈书祥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