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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群明与张新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明,张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39号申请执行人王群明,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江西吉水人,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被执行人张新新,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王群明与被执行人张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休民一初字第010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新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新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张新新在相关部门款项55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