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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沈阳卓越轻钢彩版有限公司与陆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卓越轻钢彩版有限公司,陆涛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1888号原告沈阳卓越轻钢彩版有限公司,住所新民市胡台经济开发区振兴二街11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文,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斌,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涛,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系沈阳卓越轻钢彩版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卓越轻钢彩版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卓越轻钢彩版��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沈阳卓越轻钢彩版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进忠审 判 员  田栢青人民陪审员  张瑞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