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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东学与李洪生、李艳红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学,李洪生,李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第19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东学,男,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洪生,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李艳红,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郭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返还14条垄土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8日,法院将被执行人李洪生、李艳红耕种的14条垄土地强制执行给申请执行人李东学,案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郭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博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