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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7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那燕微与丁树禹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燕微,丁树禹,秦丽娟,陈蒙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7241号原告那燕微,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那江,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树禹,男,1983年7月5日出生。被告秦丽娟(系被告丁树禹之妻),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被告陈蒙蒙,女,1991年5月31日出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绍棠(系被告陈蒙蒙之父),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那燕微诉被告丁树禹、秦丽娟、陈蒙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那燕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那燕微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那燕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那燕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穆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