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4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民初56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雪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