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6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薛某某林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203号原告樊某某,女,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告薛某某,男,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