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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薛某某林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203号原告樊某某,女,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告薛某某,男,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