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与被告沈阳冠亚种球种苗有限公司、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沈阳沈伊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冠亚鲜花销售有限公司、杨晓娟、潘俊波、李艳双、江培宽、王玮莹、鲁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沈阳冠亚种球种苗有限公司,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沈阳沈伊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冠亚鲜花销售有限公司,杨晓娟,潘俊波,李艳双,江培宽,王玮莹,鲁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姜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源,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冠亚种球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江培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振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沈伊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金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辽宁冠亚鲜花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潘俊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晓娟,女,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潘俊波,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铁岭县。被告:李艳双,女,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铁岭县。被告:江培宽,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玮莹,女,汉族,1976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鲁毅,男,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共同委托代理人:石雅娟,女,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爽,女,汉族,1988年8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与被告杨晓娟、沈阳冠亚种球种苗有限公司、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沈阳沈伊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冠亚鲜花销售有限公司、潘俊波、李艳双、江培宽、王玮莹、鲁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傅 靖审 判 员 王桂华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蕊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