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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覃日暖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日暖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31号罪犯覃日暖,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初中文化,原住柳江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0日作出(2003)柳市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日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8日交付执行。2006年3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11月、2010年2月、2012年4月、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六年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覃日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覃日暖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2.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日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日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6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