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于学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学荣,无业。2011年10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学荣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学荣及其辩护人于坚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学荣于2016年1月13日15时许,携带管制刀具、撬锁工具至莱阳市龙大集团宿舍区,利用撬锁工具破坏电锁,将董雪辉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摩托车盗走。2016年1月17日17时30分许,该再次携带管制刀具、撬锁工具到莱阳市龙大集团欲行盗窃时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学荣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刀子、撬锁工具;刑事判决书、管制刀具认定书、到案记录、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董雪辉的陈述;证人张启龙、宋喜庆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监控录像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学荣携带管制刀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学荣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再次携带管制刀具、撬锁工具欲行盗窃,系犯罪预备,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本院在量刑时对上述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于坚夫关于被告人于学荣如实供述、家庭经济困难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学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于学荣退赔损失人民币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