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0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迪龙与浙XX奕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陈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迪龙,浙XX奕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陈贴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2165号原告:周迪龙。被告:浙XX奕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彩增。被告:陈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迪龙与被告浙XX奕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陈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周迪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 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