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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0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迪龙与浙XX奕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陈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迪龙,浙XX奕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陈贴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2165号原告:周迪龙。被告:浙XX奕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彩增。被告:陈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迪龙与被告浙XX奕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陈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周迪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 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