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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荣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海荣,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海荣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 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晓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