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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5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又杰与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又杰,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534-2号原告王又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跃,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又杰诉被告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又杰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潘龙峰审判员  许俊峰审判员  徐亚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