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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赵大苍、段峰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赵大苍,段峰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保3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雷,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大苍,居民。被告段峰君,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31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313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