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谭华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6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华,农民。2006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2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0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毅、被告人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9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谭华至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新新路,溜门进入孙某住宅,窃得人民币5500余元及24K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824.6元)、24K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238.8元)、24K黄金耳环1副(价值人民币965.7元)、水晶吊坠1件(价值人民币30元)、软壳云烟香烟3包(价值人民币75元)。案发后,上述现金及首饰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孙某。到案后,被告人谭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清点笔录、称重经过、发还清单、交易明细、价格认定报告书、前科刑事判决书等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谭华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华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华其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谭华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七十五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益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云(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