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字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蔡雪环与孙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雪环,孙美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字2821号原告:蔡雪环,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南澳县,身份证号码:×××0027。被告:孙美华,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0020。本院审理原告蔡雪环诉被告孙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雪环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雪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美华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雪环撤回对被告孙美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已预交)。审判员 彭海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