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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字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蔡雪环与孙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雪环,孙美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字2821号原告:蔡雪环,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南澳县,身份证号码:×××0027。被告:孙美华,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0020。本院审理原告蔡雪环诉被告孙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雪环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雪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美华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雪环撤回对被告孙美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已预交)。审判员  彭海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