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6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蔡国栋与彭文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栋,彭文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673-2号申请执行人蔡国栋,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16。被执行人彭文恩,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18。申请执行人蔡国栋与被执行人彭文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彭文恩应向申请执行人蔡国栋清偿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文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文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6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