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易赞与何永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赞,何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易赞,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防城区。被执行人何永进,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易赞与被执行人何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作出(2014)防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何永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易赞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永进向申请执行人易赞偿还了43700元,余款被执行人何永进承诺于2014年5月15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易赞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100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 聪审 判 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