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特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武汉市佬管家热能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兆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佬管家热能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兆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137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佬管家热能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一期3栋4-102室。法定代理人:吴锋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长春,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杨兆鹏。申请人武汉市佬管家热能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洪劳人仲裁字第285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佬管家热能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佬管家热能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佬管家热能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洪劳人仲裁字第28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市佬管家热能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易齐立审判员 胡 浩审判员 胡铭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宇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