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玉海与杨五洲、刘铁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海,杨五洲,刘铁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0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海,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岩,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代理人:孙继周,男,1965年1月22日,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五洲,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一审第三人:刘铁桩,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玉海因与被申请人杨五洲、一审第三人刘铁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林民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玉海申请再审称:一、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应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土地承包人,杨五洲的土地发包方为七峰山林场,王玉海的土地发包人为新旗村,双方不存在纠纷,该案不属于土地经营权纠纷案件;二、法院无权判决该地的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未经仲裁机构确权前,法院不该立案,亦不应判决该地的归属。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土地经营权系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其纠纷类型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是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和内容所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针对同一林地主张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承包经营权归属确认问题,故原审判决确认的案由正确。关于王玉海申请主张本案应由政府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有森林工业企业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核发《林权证》……”。本案中,山河屯林业局已取得了争议土地的《国有林权证》,且该争议地块经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进行权属认定证明,属于山河屯林业局林权证附图范围,故本案争议林地权属明确。而将涉案土地发包给王玉海的五常市冲河镇新旗村,其土地档案中无附图,不能确认争议林地��其所有,虽然其主张讼争土地存在权属问题,但五常国土资源局亦未对土地权属问题提起过仲裁,故王玉海主张本案应由政府部门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正确。综上,王玉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世伟代理审判员 王洪刚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龙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