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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恢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卓越饲料厂与陈荣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卓越饲料厂,陈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卓越饲料厂,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组织机构代码××。投资人张悦恒。被执行人陈荣福,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011。关于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卓越饲料厂诉被告陈荣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3)佛三法塘执字316号案已立案执行,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已暂缓执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的内容为:1、支付货款85000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1175元,以上合计861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11元,已作执行款退给申请执行人,并依法登记查封被执行人陈荣福名下的车牌号为粤E×××××号机动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恢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代理审判员  邓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