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嘉定及时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卢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定及时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卢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308号原告上海嘉定及时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琦。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卢某某,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找寻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定及时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敏华人民陪审员 高 贤人民陪审员 周明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