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39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67年7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辉,蓬溪县大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3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杜 洋人民陪审员 唐茂林人民陪审员 吴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朝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