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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文平与牛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平,牛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706号原告王文平,女,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被告牛帅,男,汉族。原告王文平诉被告���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到被告经营的咖啡店里上班,双方约定月工资1600元,2015年8月份,被告给原告发放工资2000元。2015年8月31日被告通知原告回家休息,等待正式开业上班,并约定待岗期间工资照常发放,2015年12月,被告以各种原因推脱拒不支付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无法重找其它工作在家等待开业,期间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资4800元,2015年12月份被告不接原告电话,拒不支付原告工资,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48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牛帅”的姓名等信息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林峰第2页第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