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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宗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465号原告:宗某。委托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