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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5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被执行人世勇(福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世勇(福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5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法定代表人孔明库。被执行人世勇(福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宁县。法定代表人许胜勇。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世勇(福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世勇(福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周宁县厂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世勇(福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周宁县厂房。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办理过户、租赁、典当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周荣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怀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