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沈阳市铁西区创声大量贩音乐广场、徐宗胜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沈阳市铁西区创声大量贩音乐广场,徐宗胜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19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晓蕾,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创声大量贩音乐广场,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1号。经营者:徐宗胜,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明旭,辽宁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姝娟,辽宁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宗胜,系沈阳市铁西区创声大量贩音乐广场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韩明旭,辽宁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姝娟,辽宁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创声大量贩音乐广场、徐宗胜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魏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 禹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訾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