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981号原告:尹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莫祚良,庐江县金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67年1月17日出,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尹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文(兼)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