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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微山县舟正砼业有限公司与王庆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县舟正砼业有限公司,王庆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270号原告:微山县舟正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昭阳道西万一村104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687208165X。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青。被告:王庆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县舟正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微山县舟正砼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微山县舟正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山县舟正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庆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微山县舟正砼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