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6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6民初43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松柳,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范醒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