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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6民初43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松柳,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范醒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