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夏斌与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泓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斌,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泓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716号原告:夏斌,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任嵬,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安徽泓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王益林,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夏斌诉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泓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泓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斌撤回对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泓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夏斌负担。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