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夏斌与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泓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斌,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泓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716号原告:夏斌,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任嵬,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安徽泓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王益林,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夏斌诉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泓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泓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斌撤回对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泓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夏斌负担。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