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大树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大树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6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乌漏沟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1153475-7。法定代表人施能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静波、吴莉婷,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福建大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新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437873-6。法定代表人吴灿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4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大树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大树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9592.1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94元,但被执行人福建大树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其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无房产、国土、车辆等登记信息。此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